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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殡葬暴利被指根源在垄断 法规修订多次难产

更新时间:2011/4/3 11:11    出处: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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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4月3日电 (姚培硕 吴歆)又到一年清明时。近日,倍受关注的“天价墓地”话题又陷入了“20年使用期限”的争议漩涡。就在社会各界纷纷呼吁立法保障 “死得有尊严”时,相关法规的修订却因争议太大,再次放缓进程。如何才能终结公众年复一年“死不起”的忧虑,又能让逝者“有尊严”?

殡葬暴利被指根源在垄断

“不看了,大通铺似的,活着扎人堆里,死了还是人挤人。”《非诚勿扰2》里,孙红雷饰演的李香山在看墓地时说的这句台词成为经典。不过在现实里,能住上“大通铺”也已经成为一种奢侈。

殡葬行业的暴利已为人诟病多年,各种乱象层出不穷,“阴宅”甚至贵过“阳宅”。据报道,墓地价格十年涨了十倍,国内有些城市的公墓价格甚至已被炒至每平米超过10万元。不仅仅是墓地,跟殡葬相关的各种产品、服务价格也都越来越高,且越来越离谱,殡葬业更是连续多年“荣登”暴利行业排行榜,殡葬服务已离公益性服务行业愈行愈远。

近年来,各地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减免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补贴公益生态节地安葬,但殡葬服务费用过高等问题仍然存在。

是什么造成了殡葬暴利?业内人士分析称,商业炒作、土地稀缺、政策法规指导无力、市场供需紧张等都是主要原因,而根源则在于行业垄断。殡葬业行政管理和事业经营合二为一的现象,一直长期存在,高度的垄断经营导致了管理不力,给经营者巧立名目、漫天要价以可乘之机。

然而民营资本的进入也并没有改变殡葬行业缺乏竞争、服务价格畸高的局面,他们多数与国有殡仪馆、墓地结成了价格同盟,反而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免费基本殡葬服务”的推行也令公众质疑,是否会让殡葬服务在“公益”的名义下进一步强化垄断。

有媒体评论指出,仅仅制订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政策,并不是打破垄断的根本,真正想要建立竞争机制,防止价格同盟同时又避免恶性竞争,就必须彻底改革原有的那套行政体制,扯断以往根深蒂固的利益藩篱,再辅以有效监督的法制,才能将殡葬服务的“公益”真正落到实处。

墓地20年使用期限引争议

近日,关于公墓“20年使用期限”的话题,争议不断。根据民政部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如今不少地方已经开始出现公墓20年使用期届满,面临续收管理费的问题。

1997 年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对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仅进行了模糊规定,将其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对使用年限期满后是否应予续期、如何续期、是否收费及按什么标准收费则没有做出任何规定。目前多数城市都将公墓墓穴使用期限定为20年,也有极少数定为30年。

媒体评论称,“死有所葬、入土为安”乃是最基本也最朴素的生活信条和殡葬伦理。现在城市墓地每隔20年便要被“催费”一次,否则便将视为“无主墓”,这将让死者何安,又令生者何安?

专家指出,按照土地节约使用的原则,设定一个使用期限是有必要的。但墓地使用期限设定为20年,是否足够合理?

上海理工大学教授、殡葬专家乔宽元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这个墓穴的使用年限是十几年前定出来的,那时候的人们平均代际年龄还是20年,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还有计划生育的实施,晚婚晚育的现象很多,许多家庭的代际年龄都拉长了。

他建议提高一方面要延长墓穴的使用年限,另一方面如何处理过期墓穴,应该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然后统一执行。并强调,一定要考虑老百姓可承受的方式。另外,提倡一些节约土地的葬式,比如采用深埋葬、生态葬的人,可以用延长墓穴使用年限的方法推广。

法规修订因争议太大“难产”

民政部日前发布了《遗体火化服务》等七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将从4月5日清明节当天实施。据悉,这是中国殡葬行业首次发布服务标准,将对提升殡葬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产生积极影响。不过,要让公众“死得起”、“葬得安”,除了行业标准以外,还迫切需要制定符合时代要求、满足百姓需要的殡葬新法。

其实早在2002年,民政部就已开始进行《殡葬管理条例》修订的调研工作,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将修订该条例正式列入当年立法计划。2007年,《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殡仪馆为非营利性机构、严禁任何人炒买炒卖公墓,因而一度被舆论寄予“终结殡葬暴利”的期待。

然而历经数年,这一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的基本法律仍处于“难产”状态。国务院法制办官员也曾公开表示,“修订条例的进展遇到了诸多困难。”据报道,《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自2010年从国务院一档立法计划退为二档后,今年又再退为三档。媒体分析称,这意味着所涉殡葬问题因争议太大已明显放缓修订进程。

媒体报道称,其中争议较大的,包括墓穴是否作为人的基本服务需求由政府提供保证,以及经营性公墓的发展走向。一种观点认为,正如活人都要需要有住房一样,人死后也必须做到“死有所葬”,很多人都有“入土为安”的思想,因此,政府应当把公墓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另一种观点认为,殡葬改革的目标是火葬,火化后的骨灰不再占地埋葬,以达到节约土地的目的,因此,经营性公墓作为 一个历史性产物,应当控制其规模,不应鼓励其发展。

此外,是修订《殡葬管理条例》,还是制定殡葬法,也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殡葬是关系民生的一个大问题,殡葬工作不应当只局限于管理,国家应当制定殡葬法,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入土为安”观念令“绿色殡葬”遇冷

一方面,是墓地价格扶摇直上,普通民众望而却步;而另一方面,政府、行业都大加推广,且廉价、节地的“绿色殡葬”却备受冷落。

所谓的“绿色殡葬”是指草坪葬、树葬、花坛葬、海葬等新型葬式,相对于传统的土葬,绿色殡葬显然要更“环保”,而且又节省丧葬支出,然而“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则是推行的最大障碍。“天价”殡葬费的产生,与中国人的鬼神文化、忠孝文化、面子文化也不无关系,实惠的“绿色殡葬”往往被视为“没面子”,因而选择者寥寥。

中国殡葬协会副会长、公墓委员会主任王计生说,老一辈革命家提倡火葬不保留遗体、不建坟墓,但是如今火化之后往往还要建坟墓安葬骨灰,“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些制度节约土地、节约资源的初衷没有实现,反而在死者被埋葬前又增加了一道程序。”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也提出要解决骨灰“装棺二次葬”的问题,强调要坚持把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作为殡葬改革的主攻方向,坚持把改善民生和惠民殡葬作为殡葬改革的根本出发点。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化解‘死墓危机’的根本办法是实现墓地资源循环使用。”上海殡葬文化研究所所长诸华敏认为。中国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的第一次殡葬改革,初步实现了从保留遗体到保留骨灰的转变,现在急需进行第二次殡葬改革,提倡少占地或不占地的葬式,即实现从保留骨灰到不保留骨灰的转变。

但是由于民俗文化的惯性,以及社会心理压力的影响,公众对此还需要一个适应和接受的过程。

背景资料:中国的殡葬改革

所谓“殡葬”,“殡”是指对逝者的哀悼活动,而“葬”则是对逝者遗体的处理。殡葬行业属于社会服务设施,本应具有某种公益性,政府确定的收费原则应是保本微利,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中国的殡葬改革,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尴尬的是,以“从简”为主要目标的殡葬改革,几十年的结果,是形成了一个被社会公众认为存在巨大利润的行业。

1952年,原内务部(民政部的前身)提出“墓葬改革”的口号,其主要内容是:平移坟墓,规划并建立共用墓地,有计划地建立火葬场。这被称作中国殡葬改革的起点。

1956年,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提议,所有的人死后都实行火化,只留骨灰,不留遗体,并且不建坟墓。当时的国家领导人及各界知名人士151人在倡议书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从此,殡葬改革拉开帷幕。

1956年到1984年,是殡葬改革的倡导阶段。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暂行规定》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殡葬管理法规。该规定确立了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殡葬管理工作方针,并在全国范围内划定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使殡葬改革真正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期。

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的颁布推动了中国殡葬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它提出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随后从中央到省、市、县政府,都设置了负责殡葬管理的专门机构。各地陆续出台了有关殡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殡葬管理、殡葬服务和殡葬设施建设等诸多方面,基本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配套的殡葬管理法规体系。

2007年,《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通过互联网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目前,《殡葬管理条例》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

中国实行以推行火化为重点的殡葬改革,现已逐渐被全社会接受。据媒体报道,在2005年全国平均火化率达到53%的峰值之后,这些年,全国平均火化率持续徘徊在48%左右。面对是否应坚持强制火化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中国的殡葬改革政策进行彻底的反思和拨乱反正,认为强行火化违背了民意,应该取消强行火化,采用什么葬法,可以由群众自愿选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现行的火化政策已经实施了50多年,不能倒退,应当继续坚持,不能动摇。

殡葬改革涉及千家万户,情况纷繁复杂。如何让更多的人认识并接受生态、绿色殡葬的方式,将成为继续深入探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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