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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情况

更新时间:2011/8/8 13:19    出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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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1月25日, 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正式开收。出租车是否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关键是看出租车计价器上显示的公里数,而不是看打车金额是否超过10元的基价。
  市运输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市交通委和市发改委的文件规定,超过基价公里数即按实际行程超过3公里的标准征收费用,并不受计价器上显示金额影响。

  如果因为堵车,计价器上显示金额已经超过10元,但实际里程未超3公里,在这种情况下,出租车司机也不能收取燃油附加费,否则就属于乱收费行为,乘客可以投诉。

起步价以内不宜开征司机向乘客直接收取

 广州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7元起步价以内的乘次不适宜开征,因为7元再加收1元,相当于提高起步价,等于提高基础运价,而基础运价的调整需要听证。就征收方式而言,1元将由司机向乘客直接收取,而不是通过改表,司机也无须上缴。为此,有不少司机已经在担心收不到1元。

  具体收法是,目前已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车,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限额发票》,作为收取燃油附加的收款凭证,装有税控打印发票的出租车单独撕1元燃油附加费的发票给乘客。暂未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使用印有出租汽车公司名称的《广州市出租汽车统一车票》作为收取燃油附加费的收款凭证,在原来票值上多撕1元给乘客。

燃油价格若有回落将及时停止收取

 广东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的有关人士表示,出租车燃油附加费属于价格范畴,是出租车运价的一部分,由出租车经营者收取,收取对象是乘客,收费收入直接归出租车经营者。而是否需要开征出租车燃油附加费,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燃油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结合当地的实际决定。确需开征的地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就燃油附加费的收取方式、标准和具体执行时间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收取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是价格调控的临时性措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当燃油价格回落到一定水平后,广东各地将及时停止收取。

新燃油附加费计算法出台 按现行油价出租车要收1元附加费

 2月23日,市物价局和市交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市区客运出租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根据新出台联动机制,在市区乘坐出租车的燃油附加费标准有多项变化,燃油附加费累计最高加收限额为2元。按现行油价,出租车要收1元附加费。

  目前,衢州市区出租车的燃油附加费是根据平均每载客车次的耗油量及燃油代表品的价格变动情况确定。燃油附加费计价单位为0.5元/载客车次及其倍数。燃油附加费累计最高加收限额为2元,按规定计算的燃油附加费累计超过2元时,就会启动运价听证程序,调整出租车基准价格。

  根据新的规定,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具体标准以93#汽油2006年3月26日的价格4.47元/升为基础价格,当汽油价格累计上涨,每次达到或超过0.88元/升、并持续一个月左右,加收0.5元的燃油附加费及其倍数。同理,如果汽油价格累计回降,每达到或超过0.88元/升、并持续一个月左右,相应降低或取消燃油附加费。比如,现在93#汽油的价格涨到7.04元,相对4.47元/升,上涨了2.57元,已经达到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的标准。

  在国家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确立之前,当成品油价格的变动对出租车营运成本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主要就是通过燃油附加费的方式,疏导出租车价格。2006年3月26日以后的燃油价格上涨增加的支出,在补贴和内部消化难以平衡出租车营运成本的情况下,就实施了油运价格联动,加收燃油附加费。实际上,汽油价格上涨对出租车行业增加了大额的成本支出。

  此外,燃油附加费的加收标准和执行时间,由相关行业协会或客运企业代表提出申请,报市物价、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向社会公布后执行。目前,新的出租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已经实施,2006年出台老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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