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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的常见法律风险

更新时间:2011/2/17 8:41    出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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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至少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纯粹的代理人身份    

2.兼有代理人和经营人的双重身份    

3.无船承运人或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    

当前在青岛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企业最少也有上千家,它们都面对一些共同的法律风险。    

二、法律风险   

1.身份定位不清导致责任不清    

目前许多货代企业混淆托运人、代理人、独立经营人的概念,如在代理过程中不是向货主收取代理佣金而是收取运费;以自己名义与堆场、报关行、其他运输公司签订有关委托协议;这极易被法院认定为具有当事人身份而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   

2.滥用代理地位和权限或未尽代理职责    

如甩柜或更改装运日期、没有取得全套正本提单或仅取得提单的传真件等等,或选择承运人不当。这很容易导致被货主索赔。   

3.随意出具保函或草率签订相关协议   

货代企业经常为货主出具盖货代企业公章的保函或在货主出具的保函上加盖货代企业公章,导致货代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在与堆场、报关行或运输公司签订的协议关于责任划分的约定不清,导致货代企业在向货主承担了相应责任后,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向过错方追偿。    

4.频繁长期垫付运费    

货代企业经常垫付运费。数额通常不大,但有少部分货主逾期拖欠。许多货代企业面对这种情况由于考虑到诉讼成本、维系客户问题而放弃权益。    

5.员工频繁跳槽,客户流失   

很多货代企业员工辞职后到其他货代企业工作或另起炉灶,造成客户流失。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辞职基本不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这种情况有加剧的趋势。    

三、防范措施    

1.严格界定代理身份,防止越俎代庖    

在所有的代理协议和委托协议中明确界定自己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缩小责任范围。    

2.恪尽代理职责    

严格按照货主的指示进行操作并遵守海上货物运输的惯例,尤其要注意:选择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合法资质的实际承运人并一定要保证取得全套正本提单。    

3.审慎出具保函,完善合同条款,转移风险   

对必须出具保函的情形,应事先取得货主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以备追偿。    

在委托第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定由于场装公司、报关报检行以及运输公司等的责任导致货主经济损失,货代企业均有权要求责任方予以赔偿。    

4.尽量不垫付运费并在相关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    

确须垫付的,应在代理协议中约定逾期支付或返还所垫付运费的违约责任,以约束货主违约。    

5.完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对员工进行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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