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濒危物种 许可证
可根据国家政策,替客户办理濒危物种进口许可证。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的物种范围
1、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辖范围内的野生动物标本。
2、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3、国务院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受理条件
1、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对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及公共利益;
(3)来源合法;
(4)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5)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6)申请者属商业性进出口的,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7)申请者属非商业进出口的,应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宣传教育等相应资格及具有合法拥有野生动物的相关证明文件。
(8)申请活体野生动物进口及申请《进口种用野生动物证明》的饲养繁殖单位、个人必须有适宜的饲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须的设施;具备与饲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饲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个人必须首先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饲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9)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2、申请人进口、出口、再出口须提交的申办材料
(1)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申请表应用打印机打印(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使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单位申请的须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须有本人签名;对于含野生动物成分的标本,应注明所含监管物种部分的净含量。)
(3)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
①属于商业性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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