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上午,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了5个地方性法规,今天将做最后表决。此次审议的《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了对违规行驶车辆的处罚条款。
亮点1 环保监督抽检不再限于无标车
昨天审议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据了解,《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08年10月正式颁布实施,随着昆明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导致城市污染加剧,加上国家对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提出新要求,最初制定的一些工作指标、条款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
此次修订草案的最大亮点是新增了对违规行驶车辆的处罚条款,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具体情况,可以提出对取得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采取城市道路限制行驶方案。
此外,根据修订草案,昆明将把对高污染车辆的限行以及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的管理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样才能对违规行驶的高污染车辆实施处罚。草案中还对机动车的环保监督抽检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由过去的仅监督抽检无标车改为抽检在用机动车。
点评:有社会学专家指出,条例中根据实际情况,让相关职能部门调整车辆的通行是政府下放权力的表现,部门只有被赋予了权力,做事才能更加贴近实际。
亮点2 对开锁服务业实行许可管理
昨日还审议了《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其前身是于1999年起实施、先后经过两次修订的《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本次修订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将开锁服务业纳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对开锁服务业实行许可管理,要持有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才可从业。此外,开锁从业人员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而且,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开锁技术培训。
该修订草案中明确,“承接开锁业务,应当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不得提供服务,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也就是说,提供开锁业务的人员应当先确认让自己开锁的人是不是被开锁的房屋、保险柜、被锁物品等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或者与委托开锁人之间的关系,确认了才能开锁。
对于如何“确认”,修订条例中作了说明,包括现场开锁时,应当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12个月备查。并且,开锁人员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应当保密。
点评:有社会学专家表示,具体怎么执行,以及是否能够长期执行下去,以及开锁服务人员对于委托人进行身份信息确认的合法性,这些都是问题,条例应该有细化的执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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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盘问不登记 二话不说先开锁
昨天,记者走访了多家昆明市自称具有开锁资质的开锁服务公司,了解到目前开锁公司不需要有相关许可证,到公安机关备案登记后就可以从事开锁业务。
新条例中要求开锁服务企业对委托开锁人的信息进行核实,而在目前的操作中,开锁公司承接开锁业务时并不会太仔细地确认客户身份。
家住北京路的王小姐就说,她有一次忘记带钥匙,拨打了开锁公司的电话后,开锁师傅很快赶到,二话不说就为她打开了门,只在打开锁之后才让她在一个本子上登记了身份证信息和开锁地点。师傅表示这个本子要留给公安机关查看。
对于即将出台的要求开锁服务企业取得许可证,并在开锁前确认委托人身份的规定,多数受访市民表示,这是很重要的,如果能够落实,对老百姓的安全也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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