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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诈骗短信5千条可定诈骗罪

更新时间:2011/4/8 9:28    出处: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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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从今天起,群发诈骗短信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行为,即使诈骗未遂,也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的定罪门槛做出了新规定。该司法解释今起实施。

  诈骗3000元可定罪

  根据该解释,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和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所调整。诈骗案的定罪金额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将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将达到“数额特别巨大”。

  5种情形从严惩处

  在犯罪金额已经“达标”的情况下,该解释还确定了5种将从严惩处的情形,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以及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或者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同时,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将予以严惩。

  此外,解释中也同时规定了5种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其中包括,如果诈骗的是近亲属的财物,得到近亲属谅解的,一般也可不按犯罪处理,即使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电话500次入罪

  针对目前电信诈骗高发、大量被骗者却难以一一查实的情况,解释中特别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虽然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是只要达到发送诈骗短信5000条以上的;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以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就应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如果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将以共同犯罪论处。

  ■释疑

  划定短信条数便于侦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从公安机关近几年破获的多起境内外勾结的电信诈骗犯罪来看,其中的难点主要在于证据的认定方面,犯罪分子想尽办法钻法律的空子。因此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及时解决电信诈骗定罪量刑中遇到的新问题。

  胡云腾说,司法解释针对电信诈骗行为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的实际,根据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专门划定了“硬杠杠”,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发送诈骗信息的条数及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可以查证,而且5000条、500人次的数量规定,也符合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的现实需要。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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