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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之化学品的包装与贮运

更新时间:2024/1/24 18:28    出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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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品由于其中有相当部分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特性,在包装、运输、贮存过程中,若处理不当,极易造成事故,轻则影响生产,造成经济损失,重则造成人员伤亡,严重污染环境。随着化学品产量的增加,使用范围的扩大,化学品由于包装、贮存、运输不当而发生的事故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大。因此,全面了解化学品的包装与贮运,对加强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避免重大灾害发生意义重大。

  1.1 化学品包装

  工业产品的包装是现代工业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一种产品从生产到使用者手中,一般经过多次装卸、贮存、运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产品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碰撞、跌落、冲击和振动。一个好的包装,将会很好地保护产品,减少运输过程中的破损,使产品安全地到达用户手中。这一点对于危险化学品显得尤为重要。包装方法得当,就会降低贮存、运输中的事故发生率,否则,就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如1997年1月,巴基斯坦曾发生一起严重的氯气泄漏事故,一卡车在运输瓶装氯气时,由于车辆颠簸,致使液氯钢瓶剧烈撞击,引起瓶体破裂,导致大量氯气泄漏,造成多人死亡和多人中毒事故。后经检验,钢瓶材质严重不符合要求,从而为运输安全留下了事故隐患。与此相反,1997年3月18日凌晨,我国广西一辆满载1吨200桶氰化钠剧毒品的大卡车在桂州市翻入桂江,由于包装严密,打捞及时,包装无一破损,避免了一场严重的泄漏污染事故。因此,化学品包装是化学品贮运安全的基础,为此,各部门、各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越来越重视,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不断改进,开发新型包装材料,使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质量不断提高。国家也不断加强包装方面的监管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标准,使化学品的包装更加规范。

  1.1.1 包装分类与包装性能试验

  按包装结构强度和防护性能及内装物的危险程度,将危险品包装分成三类:

  Ⅰ类包装:货物具有较大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

  Ⅱ类包装: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Ⅲ类包装:货物具有的危险性小,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90)规定了危险品包装的四种试验方法,即堆码试验、跌落试验、气密试验、液压试验。

  堆码试验:将坚硬载荷平板置于试验包装件的顶面,在平板上放置重物,一定堆码高度(陆运3米、海运8米)和一定时间下(一般24小时),观察堆码是否稳定、包装是否变形和破损。

  跌落试验:按不同跌落方向及高度跌落包装,观察包装是否破损和撒漏。如钢桶的跌落方向为:第一次,以桶的凸边呈斜角线撞击在地面上,如无凸边,则以桶身与桶底接缝处撞击。第二次,第一次没有试验到的最薄弱的地方,如纵向焊缝、封闭口等。

  气密试验:将包装侵入水中,对包装充气加压,观察有无气泡产生,或在桶接缝处或其它易渗漏处涂上皂液或其它合适的液体后向包装内充气加压,观察有无气泡产生。

  液压试验:按不同包装类型,选择不同压力加压5min,观察包装是否损坏。如对耐酸坛、陶瓷坛,Ⅰ类包装选择压力为250kPa,Ⅱ类包装压力为200kPa,Ⅲ类为200kPa。

  盛装化学品的包装,必须到指定部门检验,满足有关试验标准后方可启用。

  1.1.2 包装的基本要求

  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应结构合理,具有一定强度,防护性能好。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并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2.包装应质量良好,其构造和封闭形式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各种作业风险,不应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撒)漏,包装表面应清洁,不允许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

  3.包装与内装物直接接触部分,必要时应有内涂层或进行防护处理,包装材质不得与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而形成危险产物或导致削弱包装强度。

  4.内容器应予固定。如属易碎性的应使用与内装物性质相适应的衬垫材料或吸附材料衬垫妥实。

  5.盛装液体的容器,应能经受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灌装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预留容积),除另有规定外,并应保证在温度55℃时,内装液体不致完全充满容器。

  6.包装封口应根据内装物性质采用严密封口、液密封口或气密封口。

  7.盛装需浸湿或加有稳定剂的物质时,其容器封闭形式应能有效地保证内装液体(水、溶剂和稳定剂)的百分比,在贮运期间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以内。

  8.有降压装置的包装,其排气孔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内装物泄漏和外界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量不得造成危险和污染环境。

  9.复合包装的内容器和外包装应紧密贴合,外包装不得有擦伤内容器的凸出物。

  10.无论是新型包装、重复使用的包装、还是修理过的包装均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的要求。

  11.盛装爆炸品包装的附加要求:

  (1)盛装液体爆炸品容器的封闭形式,应具有防止渗漏的双重保护;

  (2)除内包装能充分防止爆炸品与金属物接触外,铁钉和其他没有防 护涂料的金属部件不得穿透外包装;

  (3)双重卷边接合的钢桶,金属桶或以金属做衬里的包装箱,应能防 止爆炸物进入隙缝。钢桶或铝桶的封闭装置必须有合适的垫圈;

  (4)包装内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包括内容器,必须衬垫妥实,在运输中不得发生危险性移动。

  (5)盛装有对外部电磁辐射敏感的电引发装置的爆炸物品,包装应具备防止所装物品受外部电磁辐射源影响的功能。

  1.1.3 包装标志

  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为了保证化学品运输中的安全,《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91-90)规定了运输包装件上提醒贮运人员注意的一些图示符号。如:防雨、防晒、易碎等,供操作人员在装卸时能针对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操作。

  2.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不同化学品的危险性、危险程度不同,为了使接触者对其危险性一目了然,《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90)规定了危险货物图示标志的类别、名称、尺寸和颜色,共有危险品标志图形21种、19个名称。

  1.1.4 安全标签

  在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安全标签,是向化学品接触人员警示其危险性、正确掌握该化学品安全处置方法的良好途径,《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内容、制作要求、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本标签随商品流动,一旦发生事故,可从标签上了解到有关处置资料,同时,标签还提供了生产厂家的应急咨询电话,必要时,可通过该电话,与生产单位取得联系,得到处理方法。

  1.2 化学品的贮存

  安全贮存是化学品流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贮存不当,就会造成重大事故。如深圳清水河危险品仓库爆炸事故,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造成人员伤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贮存的管理,国家不断加强贮存监管力度,并制定了有关危险化学品贮存标准,对规范化学品的贮存,起了重要作用。

  1.2.1 贮存要求

  1.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要求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贮存危险化学品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危险化学品的露天堆放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防护用品;

  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根据危险物品的危险性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2.贮存场所的要求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危险化学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

   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贮存危险化学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1.2.2 贮存方式

  危险化学品贮存方式供分三种: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和分离贮存。

  隔离贮存是指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 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隔开贮存是指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

  分离贮存是指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1.2.3 贮存安排及贮存限量

  危险化学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遇火、热、潮湿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爆炸类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性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等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 必须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露天存放和接近酸类物质。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1.2.4 贮存管理

  危险化学品入库要检验,贮存期间应定期养护,控制贮存场所的温湿度。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检查,验收、登记后方可入库。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轻装轻卸,操作人员也应注意防护。

  贮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消防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喷淋系统。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装卸人员也必须进行必要的教育;消防人员除了应具有一般消防知识外,还应进行专门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处理程序及方法。

  危险品库工作人员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操作程序工作,以消除贮存中的事故隐患:

  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应清楚品名、编号、分子式、物理化学性质;

  进行入库验收,检查其包装有无水湿、雨淋或沾染其他物品,封口是否严密,有无破损漏撒;检查危险化学品本身品质有无改变,必要时,应抽样检查,并做好记录;

  入库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包装方式选择适当的码垛方式;

  危险品库保管员除执行班前班后和风、雨、雪的前、中、后的安全检查外,还必须每3个月对库存危险品检查一次;

  保管员必须每日检查并记录仓库温湿度,如达不到要求,采取通风或降潮措施;

  在危险品库工作,必须轻拿、轻放,防止摩擦、震动;验收、质量检查、开封包装必须在远离库房的安全地点进行,操作现场必须有专人指导,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危险品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各种危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灭火措施。

  1.3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化学品在运输中发生事故比较常见,如1991年江西上绕地区发生的一甲胺泄漏事故,1997年广西发生的氰化钠剧毒品翻落桂江事故,1997年在长江上-装运浓H2SO4的货船沉没,造成70余吨98%浓H2SO4流入长江,1998年,17国道湖北省咸宁段发生的液溴泄漏事故等,都是在化学品运输中所发生的恶性事故。因此,全面了解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掌握有关化学品的安全运输规定,对降低运输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车后必须洗刷干净。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2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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