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省严格按照1999年颁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整改。该标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不达到该标准的电动车,不能算做非机动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资料显示,截至去年,国内已拥有1.2亿辆电动自行车,成为除自行车之外数量最大的民生交通工具。但是仅2009年一年,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致使3600多人死亡,比2004年增加了6倍。四部委认为,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是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主要原因之一。 据了解,深圳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已经宣布,将在2011年6月6日-12月5日期间,在全市大部分城区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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