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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结算审单规范

更新时间:2011/6/21 16:13    出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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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审单

  《统一惯例》是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准则,已被大多数的国家与地区接受和使用。《统一惯例》所体现出来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是各国银行处理结算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们必须按照《统一惯例》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二、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审单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而开立的,它一旦为各有关当事人所接受,即成为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性文件。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逐条对照,以确定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当信用证的规定与《统一惯例》有抵触时,则应遵循信用证优先于《统一惯例》的原则,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审核单据。这其中又包括表面一致性和内容相符性两条原则:

  1.遵循表面一致性原则。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名称及其内容等表面上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例如,某信用证将货物描述为ATTACHES SANITAIRE(卫生洁具附件),而受益人具体的货为EXPASION BOLT(膨胀螺栓)。虽然如此,有关单据中货物描述仍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相一致。可能有的单据因某种特殊作用如清关报税等需显示具体货名时,我们仍必须将信用证所规定的ATTACHES SANITAIRE显示在其上,而在其后加注具体货名EXPASION BOLT。

  2.遵循内容相符性原则。我们在审单时应注意避免照搬、照抄信用证的原话,只要内容相符即可,例如,信用证的有关人称指向、时态、语态等,转到单据上时,即应作相应的调整,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三、按照银行的经营思想、操作规程审单

  国际贸易结算作为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业务,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银行的有关操作规程行事。尤其是在向客户融资时,更应明确银行的观点和看法,更有权对单据有关条目的处理作出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以体现银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作风。

  四、按照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审单

  信用证是一个与商务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其内容是完整的,互为联系的。其中要求的条件、单据等是相辅相成、前后一惯的。审单时必须遵循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进行,避免片面、孤立地看待某一条款。例如,欧共体某国开来一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中有一项是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而在后文中又要求受益将正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普惠制产地证)寄交开证申请人。结合上下文内容,我们就能判断出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的是副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普惠制产地证),而非一般的产地证。

  五、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审单

  所谓合情、合理、合法是指审单员应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国际贸易结算知识,对各种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例如,普惠制产地证是施惠国赋予受惠国出口货物减免的一种优惠凭证,其“收货人”一栏,应填写最终买主。如信用证未作明确规定,我们应根据提单的收货人、通知人及货至目的地对最终买主作出合理的选择。

  六、按照单据的商业功能和结算功能相统一的原则审单

  单据的商业功能即在商务流转及商品买卖过程中的作用是主要的,结算功能是次要的,审单时应着重考虑其商业功能。我们应该了解各类单据的作用及功能,按照各类单据自身的功能及用途审单,避免将不必要的内容强加于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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