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行驶里程:
1)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2) 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
3) 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
4) 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使用年限
1) 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2)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使用8年;
3) 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8年;
4) 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
5) 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车辆性能
1)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2)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3)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
4)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5) 经修理和高速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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