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行李、包裹的包装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其包装的材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运输行业规定的包装标准。
四、行李、包裹上的货签
行李、包裹每件的两端应各有一个铁路货签。货签上的内容应清楚、准确并与托运单上相应的内容一致。
托运易碎品、流质物品或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包装表面明显处贴上“小心轻放”、“向上”、“一级放射性物品”等相应的安全标志。
五、行李包裹的运价
行李包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行李的起码运价里程为20km ;普通包裹的起码运价里程为100km ;起码计费重量为5千克,每张行李、包裹票的起码运费为1 元。
六、行李托运
旅客可凭客票办理一次行李托运。托运的行李在50kg以内,按行李运价计算,超过50kg时(行李中有残疾人用车时75kg),对超过部分按行李运价加倍计算。
七、行包保价运输
行李、包裹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托运人可选择其中一种运输方式。按保价运输时,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声明价格。按一批办理时,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托运时,全程按行李核收保价费。保价的行李、包裹发生运输变更时,保价费不补不退。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取消托运时,保价费全部退还。 行李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0.5%、包裹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1%计算。
八、行李包裹运到期限
以运价里程计算,从承运日起,行李600km以内为三日,超过600km时,每增加600km增加一日,不足600km也按一日计算。包裹 400km以内为三日,超过400km时,每增加400km增加一日,不足400km也按一日计算。由于不可抗力等非承运人责任发生的停留时间加在运到期限内。
九、铁路行包运输合同
铁路行包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行李、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李票、包裹票。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自承运人接收行李、包裹并填发行李票、包裹票时起成立,到行李、包裹运至到站交付给收货人止履行完毕。
十、行李包裹中不得夹带的物品
货币:含各币种的纸币和金属辅币;证券:含股票、彩券、国库券及具有支付、清偿功能的票据等;珍贵文物:指具有一定年代的有收藏、研究或观赏价值的物品;档案材料:人事、技术档案,组织关系,户口簿或户籍关系,各种证件、证书、合同、契约等;危险品: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内的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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