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名。
序 号 |
危险品类别 |
常见危险品 |
第一类 |
爆炸品类 |
雷管、传爆助爆管、导爆索、导火索、火帽、引信炸药、烟火制品、(礼花、鞭炮、摔炮、拉炮等)、点火绳、发令纸 |
第二类 |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 |
甲烷、乙烷、(压缩、液化的)丙烷、乙烷、打火机、微型煤气炉用贮气罐、气体杀虫剂 |
第三类 |
易燃液体类 |
汽油、酒精、去光水、引檠开导液、鸡眼水、皮鞋水、打字蜡纸改正液、强力胶、汽车门窗胶、橡胶水、脱漆剂、环氧树脂、油漆、皮革光亮剂、显影液、印刷油墨、煤油、樟脑油、松节油、松香水、擦铜水、钮扣磨光剂、油画上光油、刹车油、防冻水、柴油 |
第四类 |
易燃固体类 |
红磷、硫磺、火补胶 |
第五类 |
自燃物品类 |
黄磷、油布 |
第六类 |
遇湿易燃物品类 |
金属钠、镁铝粉 |
第七类 |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类 |
过氧化氢(双氧水)、硝酸铵、氯酸钾。 |
第八类 |
毒害品类 |
氯化物、砷、赛力散、灭鼠安(含各类鼠药)、敌百虫等杀虫剂、灭草松、敌稗等灭草剂。 |
第九类 |
放射性物品类 |
夜光粉、发光剂、放射性同位素 |
第十类 |
腐蚀品类 |
硝酸、硫酸、盐酸、苛性钠 |
十一、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
1.尸体、尸骨、骨灰、灵柩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
2.蛇、猛兽和每头超过20kg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命令制定运输的动物除外);
3.国务院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办法的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以及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4.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和不适于装入行李车的物品。
十二、托运下列物品时,托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1.金银珠宝、珍贵文物、货币、证券、枪支;
2.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3.省级以上政府宣传用非卖品;
4.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5.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6.承运人认为应提供证明的其他物品。托运动、植物时应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托运放射性物品、油样箱时,应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出剂量证明书、油样箱使用证。
十三、行李包裹到达保管
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日起,承运人免费保管3天,逾期到达的行李包裹免费保管10天。因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延长车票有效期的行李按车票延长日数增加免费保管日数。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时,按日核收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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