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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转改陆运 改变运输方式需三思

更新时间:2024/1/24 18:35    出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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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空运转改陆运  海豚表演受阻

  原告:某海洋馆

  被告:某物流公司

  2005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门到门"运输服务合同,约定被告须在4月28日前将原告租借的两只海豚从A地运至B地,运输方式为航空运输,原告负责海豚的包装并预付全部运费。之后,被告向某航空公司预订了4月25日的航班,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费用。但在货物装机前,机长认为海豚的包装方式可能影响飞行安全,故而拒绝配载。

  货物被拒后,被告建议预订下一航班,原告考虑到这样会耽误"五一"黄金周期间的海豚表演,没有同意。最后原告提出采用汽车陆运方式,在4月28日前到达B地。被告遂同意了原告的意见,委托当地一家运输公司将两只海豚用汽车运往B地,被告与原告各有一名业务人员随同押车,被告支付了本次陆运费用。

  4月27日到达B地后,两只海豚因路途颠簸并且长期脱水而严重受伤,原告不得不取消了"五一"期间的演出,并花了近两个月的时间救治受伤的海豚。

  2005年底,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将航空运输方式改变为陆路运输方式,致使海豚长期脱水而受伤,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

  被告辨称,空运改陆运系原告要求,与被告无关;海豚受伤是原告未尽到看护职责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门到门"运输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作为运输服务提供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将原告委托的货物安全、完好地运抵目的地。同时,作为专业的物流公司,被告应当比原告更具备谨慎判断和合理安排运输方式的能力。由于被告不能提供原告要求变更运输方式以及原告承诺承担因此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证据,所以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承担海豚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海豚治疗费用、原告门票损失费用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点评]

  掌握货物信息  慎改运输方式

  通过本案,物流企业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了解受托货物的详细情况。

  本案纠纷产生的源头是海豚包装问题导致航空公司拒绝配载。被告作为专业的物流企业,如果在接受委托后能够认真核实货物情况(特别是对于动物这类特殊货物),详细掌握货物的外形尺寸、重量、包装特点等,并且将上述情况准确反映给承运人,那么后面的事情可能就不会发生了。

  所以,物流企业在接受委托办理有关业务时,首先应当认真了解受托货物的详细情况,对于动物、植物以及其他特殊货物,更要特别注意。其次要把货物的详细情况准确传递给承运人,确保该货物适合预订的运输方式,如果有问题,也能够及早发现和解决。

  二、对于客户提出的改变运输方式的要求,应当审慎判断并履行必要提示之义务,同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可能,最好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自己不承担因改变运输方式而产生的责任问题。

  本案提出由空运改为陆运的是原告,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而被告又举不出相应证据来证明,而且被告以自己的名义联系陆运业务并支付了陆运费用,致使运输公司的证言对被告不利,种种因素导致被告最终败诉。

  笔者认为,作为从事专业物流服务的企业,对于客户提出改变运输方式的要求,首先应当谨慎判断受托货物是否符合该种运输条件,如果认为存在风险,应当及时提醒客户,同时注意保留各种相关证据(包括录音资料、会议记录、第三方证言等)。其次,当客户坚持自己的意见时,应当要求客户给予书面承诺,由客户自行承担因改变运输方式而产生的货物损害责任;或者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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